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2年度智字第2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3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包含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598元、第三審委任律師撰狀費20,000元等二項,合計為28,598元,應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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