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即附帶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己○○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曾謀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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