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34號原告聯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被告丙○○
丁○○原名 蔡文彬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丙○○、丁○○、乙○○之住所地分別設在桃園縣
中壢市○○路○段○○巷○○弄○號、桃園縣○○鄉○○路544之1號、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7之2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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