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09號聲請人 劉美安 (即晉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雅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劉美安(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晉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晉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晉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劉美安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美安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