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代管遺產管理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