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罪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為之禁止騷擾、遠離住居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7日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易字第117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39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7月2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