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70號原告廣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展慶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94,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4,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93,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