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8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8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