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著作權法、傷害、強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判處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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