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訴訟代理人 陳淑慧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四九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左:
法 官 蔡雅惠
法院書記官 陳隆興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文: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四九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隆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