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八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肇事後,警方巡邏車到達現場時,立即向警員自首,並接受偵訊,有台東
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警員 謝文良 製作之交通肇事案件自首情形調查表在卷可據,為
對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
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認罪之態度,並與被害人之子即案外人甲○
○達成民事和解而賠償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此業據被害人之子即案外人甲○○
於檢察官調查時陳述無訛(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卷宗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