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抗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38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執事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就該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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