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381號聲請人 楊定峯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何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1日寄存送達於臺中市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3日具狀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 許日泰 ,仍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所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資料不符;本院另於同年月24日隨即發函命其補正「具正確發票人姓名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以,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