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維雄上列被告因撤銷緩刑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判決日期欄有上述誤寫之情形,惟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更正如主文所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