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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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21號上訴人光禮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偉 上訴人大漢財盛汽車修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杰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大森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洪維洲 被上訴人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謝勝峯樓訴訟代理人 林君穎 複代理人 李依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6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