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鄭振順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振順於民國89年2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2月8日起至民國124年2月7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均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規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仁武│文武│374-3│建│82.87│全部│├─┼──┼──┼──┼─────┼────┼────┼─────────┤│2│高雄│仁武│文武│380-12│建│3.3│全部│├─┴──┴──┴──┴─────┴────┴────┴─────────┤│建物︰│├─┬──┬──────┬──────┬────────────┬────┤│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材料及├──────┬─────┤││││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合計│用途及面積││├─┼──┼──────┼──────┼──────┼─────┼────┤│1│239│文武段374-3│鋼筋混凝土造│1層:48.71│陽台:│全部│││││三層樓房│2層:49.79│15.02││││├──────┤│3層:49.79││││││文學一街140││屋頂突出物:││││││號││16.5││││││││合計:164.79│││││││││││└─┴──┴──────┴──────┴──────┴─────┴────┘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