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朝欽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誤將原告之「代表人」欄位名稱錯載為「法定代理人│││」,應予更正。未記載被告代表人 徐耀昌 與機關之關│││係:「(縣長)」,應予補充。│├──┼───────────────────────┤│3│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苗栗縣政府105年1月25日府勞│││資字第1050018519號之處分書及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惟原告未附具該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或影本,本院從而無法核實原告│││本件所欲爭是否確為該字號,且無從得知其內容為何│││。│├──┼───────────────────────┤│4│「供證明或釋明證據」及「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蕭朝欽為原告之代表人(誤載│││為法定代理人,如上述),然並未於原起訴狀隨狀檢│││附足資證明蕭朝欽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另起訴│││狀所載之附件勞動部函影本乙份、冠佑工程行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乙份、冠佑工程行開立之│││請款單之「工程類別:泥作粉刷」影本6紙、支票影│││本12紙,亦應一併提出。│├──┼───────────────────────┤│5│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