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6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玟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宏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6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