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85號原告 蘇思萍 被告 鄭元河
鄭炎山
一、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4,400元(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1,100元×土地面積312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3分之1=5,314,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