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抵押權塗銷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8月13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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