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八號
自訴人甲○○女住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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