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眾德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或等值之有價證券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七九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七七九九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0號案卷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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