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陳仕程 被告 王自豪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原簡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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