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號抗告人即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汪秉權林麗珠 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9年3月9日對於108年12月12日本院108年度補字第90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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