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700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陳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妮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76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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