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字第28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勝義
被上訴人
呂玉霜 (即呂曾寶桂之繼承人)
呂惠杏 (即呂曾寶桂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