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移置保管車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6號原告 江莊月雲 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代表人 許錫榮 訴訟代理人 邱文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移置保管車輛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尚欠1,7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之起訴狀中亦未記載本件起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8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原告雖具狀請求延期至109年2月底前補繳1,700元,並請本院函覆告知等語。惟原告上開請求均屬於法無據,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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