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移置保管車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6號抗告人即原告 江莊月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間返還移置保管車輛事件,對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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