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676號上訴人即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吳冠逸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仕朝 間因106年度苗簡字第67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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