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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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哲銓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訴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茲受刑人於民國105年9月30日入監服刑迄今,尚未執行完畢,嗣經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19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8年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1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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