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范陳蓮間 請求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陳雅瑩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