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允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鉛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立新港國民中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0,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5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