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司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司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政嘉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鋅譁陳旻瑜 (以下簡稱被
繼承人)生前積欠聲請人債務經數次催索皆未清償,相對人
陳政嘉、 李晉德 (以下簡稱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且
未拋棄繼承,惟其等於領取被繼承人之勞工退休金後竟未就
領取金額清償被繼承人所遺債務,相對人之脫法行為,已侵
害聲請人系爭債權之實現,爰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
返還系爭勞工退休金,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既未辦理拋棄繼承,是相對人即屬
合法繼承系爭勞工退休金,自無聲請人所謂之不當得利可言
,從而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依法
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
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務官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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