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調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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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調字第229號
原   告  林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竣宇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居所的起訴狀(含繕本)。本院
  已調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籍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
  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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