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本庭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233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