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7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賴陳儀玲 即兆金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訴外人羽鳴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羽
鳴公司)簽發,經被告兆金企業社背書,面額55000元,票
載發票日96年7月20日之支票寸款人為世台北富邦銀行中正
分行,票號BG0000000號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詎
屆期提示卻遭退票,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可證。為
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
系爭支票背面「兆金企業社」印文之真正亦不爭執,惟辯稱
:該印係遭訴外人即伊之業務員 盜蓋 云云。經查:按當事人
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印章遭盜
蓋之事實,是其所辯,難認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5000元,及自
提示日(即96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6.07.20│55000元│BG919804│台北富│96.07.20│
││││81│邦銀行││
│││││中正分││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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