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790號
原 告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