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99號債權人新竹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彧盛 債務人 鄭秀英 債務人 彭作平
一、債務人鄭秀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秀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彭作平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87,289元│107.7.20│1.29│暨自民國107年7月20日起││││││至108年1月20日止,按年││││││息2.9447%,自民國108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124%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