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65號原告 張椿旺 被告 林文諒
林玉麗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金 上列當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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