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65號原告 張椿旺 被告 林文諒
林玉麗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金 上列當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千慧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65號原告 張椿旺 被告 林文諒
林玉麗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金 上列當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