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美珍
訴訟代理人 林裕恆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茂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告陳報拆除
系爭樓板之拆除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