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原告 紀怡君
被告 黃文俊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立軒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1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4年度上訴字第67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劉兆菊
法官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