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砲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7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6002804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7年10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