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4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帳冊肆本、監視器壹組(鏡頭貳支、螢幕壹台)、傳真機及計算機各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77號被告 李素蘭 涉嫌睹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帳冊4本、監視器1組(鏡頭2支、螢幕1台)、傳真機及計算機各1台,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