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告 廖梓滄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廖泗滄
廖洲槍 廖珠鴻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廖秋櫻
廖圭 鉁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中關於廖秋櫻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12000分之13253」、 廖圭鉁 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12000分之13253」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0000分之1325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廖秋櫻及廖圭鉁所對應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記載均誤寫為「12000分之13253」,核屬顯然之錯誤,均應予更正為「120000分之13253」。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