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95號上訴人 蘇献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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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成即尊爵視聽歌唱坊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賴坤誠 上當事人與原審被告 許書忠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3,300元(計算式:2,478,600+2,445,300+2,029,400=6,953,3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另請原審原告一併補繳第一審不足裁判費20,097元(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904-已繳第一審裁判費49,807=不足20,097)。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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