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603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諺 謚選任辯護人 羅誌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諺謚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薛諺謚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於111年11月25日由郵務機構送達被告之住所而由被告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加計被告之住所位在臺中巿太平區之在途期間後,原應於111年12月18日屆滿,然因該日係假日而延至次日即111年12月19日屆滿。
茲因被告於1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其上訴雖未逾期,惟僅表示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而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被告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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