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832號聲請人 顏正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東晧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832號聲請人 顏正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孫東晧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