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622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添有限公司林慶光福田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品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釋明福田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