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50號聲請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司繼字第八九八號卷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其與被繼承人鄧志文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說明及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