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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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7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796號抗告人 陳飛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分局開立罰單員警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79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劭威